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申請人應於分娩日起三個月 內(逾期不受理),檢附:
(一)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
(四)新生兒出生證明
(五)全戶所得稅資料
(六)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地點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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