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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服務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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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對象 |
| ★申請人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依法領有臺東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3.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4.依本補助辦法第2條相關規定,補助申領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縣,如入住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縣,則不符合申領本補助資格。 |
| 申請方法 |
| ★申請人符合上述服務對象,須備妥下列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申請。 1.申請表。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101 年 7 月 11 日起新鑑定或重新鑑定者),另須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證明文件。(如尚未取得相關文件,得先申請補助後再補正) 3.入住機構收容同意書或入住證明書。(須註明入住日期及相關福利使用情形) 4. 未入住者須檢附3個月內醫院體檢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檢查項目;申請前已入住者得檢附(申請日前)一年內體檢表。。 5.「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符合該建議表第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之精神障礙者須檢附。(第1類編碼12者須提供) 6.其他必要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