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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立湧泉運動公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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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 發布單位 公管所
  • 瀏覽數 2

 

臺東市立湧泉運動公園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東市行字第101001825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東市公字第1080015470號修訂第五條第四款及附件一附註第一項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本市市民身心健康,並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臺東市立湧泉運動公園(以下簡稱本運動公園)之業務由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負責管理維護,必要時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其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訂之。
第 三 條
 
本運動公園管理範圍包含主體建築物、泳池、停車場、綠地、戶外廣場、湧泉尾水池等相關設施。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係指本所將本運動公園委託民間業者管理營運,受委託民間業者應負保管維護之責,並得依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第 五 條
 
本運動公園安全及設施管理:
一、進入水池請務必著泳衣及泳帽。
二、12歲以下兒童下水必須由家長(或成年人)陪同。
三、禁止奔跑、追逐嬉鬧、競賽、跳水、攀爬、攜帶寵物及非游泳使用之物品下水。
四、患有皮膚病、心臟病、法定傳染疾病、意識不清及有外傷者請勿進入泳池。
五、如遇雷雨須儘速離開水池。
六、非開放時間使用或未遵守本辦法而發生意外者,應自行負責。
七、使用時須遵守安全指示,救生員或管理人員視現場狀況得以制止使用者;有安全顧慮行為,經制止而不聽勸告,救生員或管理人員有權強制使用者離開。
八、救生器材包括:救生浮具、救生繩、救生竿、浮水擔架及人工呼吸器。
第 六 條
 
本運動公園人員區分及職掌:
一、管理員:綜理本運動公園一切業務,督導本運動公園人員之工作。
二、救生員:本運動公園配置四名救生員,負責泳池安全維護等相關工作。
三、售票員:負責售票、剪票及查核等相關業務。
四、清潔人員:負責清理廁所、浴室、走道、洗腳池、廣場及綠地清理(掃)工作。
第 七 條
 
本運動公園之水電、用人、設備及雜支等費用,由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運動公園開放時間,由本所公告後辦理。
第 九 條
 
本所自行營運收費入場票分全票、半票、月票,票價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基於管理之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本所得隨時補充訂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一】 臺東市立湧泉運動公園收費標準:
全票 60元
半票 30元
月票 依原票價七折優待

附註:

一、半票係指兒童、學生及愛心票,學生票憑證購票入場,愛心票係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及陪伴者一名與65歲以上人士,以及臺東縣臺東市民代表會及本所員工。

二、購買月票者,以30日/計價七折優待,可使用30次,每入場扣1點數,月票以購票日為生效日,請於45天內使用完畢。

三、凡20人以上為團體票,以七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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