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東市社字第10900150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一、 |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及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特設置臺東縣臺東市公所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專戶之管理機關為本所。 |
三、 |
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捐款及勸募事項。 (二)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專戶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計畫之審議。 (五)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六)本專戶經費救助事項。 (七)其他提案及委員會臨時動議。 |
四、 |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市長、主任祕書兼任,另置委員五人,由本所就相關課室主管派任之。 本會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所補派之,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 |
本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代理之。 |
六、 |
本會置幹事一人,由本所承辦業務人員派兼之。 |
七、 |
本會派(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 |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勸募所得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政府補助。 (四)其他收入。 |
九、 |
本專戶之支出用途如下: (一)災害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醫療救助。 (四)災害救助。 (五)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項目。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及救助項目。 |
十、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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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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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所每年徵信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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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