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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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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 發布單位 政風室
  • 瀏覽數 2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東市政字第0980009659號函頒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東市政字第1130011613號函修訂第五條、第九條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本所及所屬單位機關公務機密,培養員工保密觀念,嚴防機密資料外洩,提昇政府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所政風室應負責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公務機密。

第 三 條
 

本所政風室執行維護公務機密作業之策訂保密規定,得按本機關特性及業務需要,會同業務單位適時檢討策(修)訂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謢作業規定,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所所屬單位機關應強化員工維護公務機密意識;其實施保密宣導方式如下:

(一)應結合機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員工性向及其他因素,以生動活潑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保密宣導。具體作法如下:

1.編輯案例:函發本所各課室並登載本所政風室網頁,以供民眾及同仁參閱。

2.播放影帶:以短片方式辦理。

3.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報告方式辦理。

4.訓練講習:對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工作訓練或講習。

5.舉辦活動:以晚會、活動、網路有獎徵答等方式辦理。

(二)實施保密宣導之內容如下:

1.保密有關法令。

2.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4.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第 五 條
 

維護公務機密落實保密管制措施如下:

(一)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要領如下:

1.專責處理:對於機密文書收發、登記、簽辦、繕校、打字、傳遞、保管及銷毀作業程序,應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2.減少層次:對於機密文書會商、裝訂、用印、封發、移交、分發、印刷、複製及歸檔程序,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儘量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機密文書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並註明分發層級或明列受領單位,編號列冊備查。

4.妥慎傳送:應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應存放於具安全維護功能之箱櫃,並裝置密碼。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6.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二)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下:

1.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2.遮蓋設置: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4.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三)對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相關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四)應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簽報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五)對公務機密程序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認為有實施檢調必要時,得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函請調查單位實施反竊聽檢測。

(六)應訂定本機關機密文書影印、複(油)印、電話及傳真之管制制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並送上一層機關核備。

(七)得斟酌本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對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客之來賓,訂定必要之保密管制規定,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第 六 條
 

本所政風室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機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機密維護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施期間(起訖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切實據以執行,執行完畢,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簽陳機關首長並送上一級機關核備。

第 七 條  

維護公務機密實施保密檢查辦理方式如下:

(一)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每年實施定期保密檢查二次,並視需要實施不定期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1.狀況研判:針對本機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先作狀況研判。

(1)經常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措施。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2.擬訂計畫: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簽陳首長核定後實施。計畫內容如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法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處理。

(二)應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填具檢查報告表(如附表1)簽陳首長協調缺失單位檢討改進,並送上一級機關核備。

第 八 條
 

應協調資訊主管單位建立資訊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稽核電腦設備之使用及資訊檔案管理情形。

第 九 條
 

本要點密等變更作業對於各種經區分機密等級之文件,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應協調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十條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配有密碼(語)之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督導或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語)業務人員,切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發現可疑或異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安全時,迅速陳報上一級單位,並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作適切處理。

(二)密碼(語)本表之有關密件應存放於高性能之保險箱內,並責由專人保管。作廢密碼(語)、密件應切實監督銷毀。

第 十一 條
 

對洩密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彙整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洩密管道,以利查處。

(二)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另逐級陳報。

(三)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案件,逐級陳報。

(四)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辦理。

(五)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部份併同貪瀆案處理,行政責任部份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六)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第 十二 條
 

執行本要點事項,由本所政風室列入追蹤管制,配合業務督導考核,定期辦理考核及評比,並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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