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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90)東市人字第22629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1年1月4日(91)東市人字第0028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東市行字第1080032621B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條文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臺東縣臺東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有零售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市公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市場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之任務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第五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均由市公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市公所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