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東縣臺東市參加全縣運動會選手獎勵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東市民字第109000961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臺東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體育選手參加臺東縣全縣運動會(以下簡稱全縣運動會)田徑比賽,為本市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優秀體育選手,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全縣運動會田徑比賽個人賽,獲得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二)參加全縣運動會田徑比賽團體賽,每組三人以上,參加團隊有六組以上,獲得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三)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市長核准。
三、申請獎勵金以代表本市參賽者或本市學區之國中小學學生為限,並應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以當年度為限)。
四、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影本或獎狀、獎杯等。
(三)比賽秩序冊。
(四)領據。
(五)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七)切結書。
五、本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者,第一名新台幣二千元,第二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第三名新台幣一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者,第一名新台幣四千元,第二名新台幣三千二百元,第三名新台幣二千元。
六、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所當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