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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3/1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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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4年02月16日
  • 發布單位 原民課
  • 瀏覽數 1

一、受理期程及受理機關:

(一)受理期程:1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受理申請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四、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2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補助11萬元。

五、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三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相關附件

檔案名稱 格式 格式
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docx
個資同意書 .pdf
宣傳海報 .jpg
建購申請應備文件 .doc
修繕申請應備文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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