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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補助期間:112年01月至經費用磬即截止。
- 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已列款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二)未配住公有宿舍或社會住宅。
(三)未安置於安養護機構。
(四)申請人同一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家屬及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可居住自有住宅。
(五)同一住宅或同申請戶近三年內不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修繕。
(六)申請修繕房屋為主要居所且主建物非屬違章建築者。
(七)申請修繕房屋應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本人、配偶、直系一等親血親及共同生活家屬所有房屋。
2.已居住滿三年且借用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3.已居住滿一年且租賃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 補助「項目」及「補助費」:
◆(中)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一)房屋主體修繕。(不含裝飾性之內壁板及天花板)
(二)房屋防水。
(三)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四)衛浴設施、設備。(不含各類電器用品購置)
(五)照明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