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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申請資格 |
應備文件與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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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低收入戶老人申請公費轉介機構收容照顧 |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 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款地收入戶)。 (三)經本府派員評估審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度或重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22,000元。 2.輕度失能者,每人每月18,600元。 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容: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經治療後,無傳染之虞(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機構評估可收容者不在此限】 (二)患嚴重疾病經機構評估無法收容者。 (三)無國民身分證者。 |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自申請日前後三個月內公、私立醫院體檢表正本(體檢項目應 含胸部x光、B型肝炎、後天免 疫缺乏症候群、淋病、梅毒、糞便檢查等)。 (五)臺東縣長期照顧服務失能評估 報告 二、申請程序: (一) 申請失能評估:由申請人、家屬(監護人)、機構專業人員或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員,填寫臺東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後,逕向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失能評估作業,由該中心據以評估申請人失能等級程度(CMS),並將失能評估報告結果函送本府;如為申請安養照顧服務,則免經失能評估程序。 (二)申請公費安置:申請人、家屬(監護人)、機構專業人員或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員,備妥申請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由公所初審後轉陳本府,本府將依臺東縣衛生局所提供失能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辦理核定作業,並將結果函文通知申請人及機構核定結果。 (三)原申請本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欲轉領低收入戶老人機構安置補助,視同新案申請,須依前開規定備齊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四)本府受理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函文及申請人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於申請書確認申請入住之機構,及具備申請進住機構同意書(註記日期),倘申請應備文件不全或資料不完整,本府一律退還相關資料予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請申請人備妥文件與確認資料完整後再提出申請。 |
相關附件
| 檔案名稱 | 格式 | 格式 |
|---|---|---|
| 實施計畫、申請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