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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中低收入老人。本辦法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改善老人現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與品質為原則。
二、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三、已接受本辦法補助者,同一住宅或同一申請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住宅改善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接受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文件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印章。
四、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五、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可資證明文件。
(二)非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簽約自本年度起,核算三年以上經法院公證證明或村(里)長簽章證明之租賃契約書影印本。
六、改善工程估價單影印本(應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
及總價等,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申請改善項目施工前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