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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督導小組」進行督導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督導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等事宜。
施工品質其主要督導項目如下::
(一)、督導本所辦理各項之工程品質及安全衛生管理督導機制、監造計畫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等事宜。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工程安全衛生管理督導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協助各勞動檢查機構掌握廠商及其交付各級分包廠商名稱、代表人、地址、駐工地代表人、承攬工程名稱及連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二)、督促廠商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三)、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但機關為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之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並依前款之規定辦理;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五)、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研習活動。
(六)、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督導事項。
督導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委託技術服務設計、監造簽證之技師,監造單位之監造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督導查核紀錄表及評分標準參照工程會定之格式,並依本所工程特性修正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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