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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公有路燈及公園等認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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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08年06月01日
  • 發布單位 公管所
  • 瀏覽數 1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公有路燈及公園等認養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5月21日東市行字第0970012668號令發佈
中華民國97年06月01日實施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民眾參與地方建設,以認捐本市路燈電費、維護費及公園維護費用之方式,提昇市民休閒生活環境品質,促進本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市公有路燈及公園之認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認養標的如下:
一、公有路燈:為「臺東縣臺東市公有路燈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路燈。
二、公園:市轄區內公有設施之綠地、廣場及行道樹、分隔島及槽化島等。

第 四 條
 

凡公、私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熱心公益者,均得以書面向本所申請認養,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所提供有關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申請大宗認養者得以合約簽訂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供認養之公有路燈,其認養期間及費用,以「年」為單位,每年每盞新台幣八佰元整,或以一定金額認養區段之數量。

第 六 條
 

認養公園者可選擇依整座公園或公園內某部分區域;或某部分設施認養,由認養者指定之。
一、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與清運。
二、灑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
三、設施物、樹木遭受損壞或天然災害損毀通報。
四、剪草、樹木修剪、施肥、草坪補植。
五、設施物修復。
六、廁所清潔。
七、照明設備。
八、其他經認養者與本所協商同意之事項。
前項各款認養工作,得由認養者出資,由本所統籌執行之;或由認養者逕行負責管理維護。

第 七 條  

私人或機關團體捐獻之公園設施,需經本所審核後始得設置,其設置內容限制如下:
一、飾景設施:樹木、草坪、花壇綠籬、石踏、橋樑、假山、池塘、噴水池等。
二、休憩設施:椅凳、亭台、迴廊、照明設備、園道、停車場及廁所等。
三、遊樂設施:鞦韆、搖椅、蹺蹺板、滑梯等兒童遊樂設施。
四、運動設施:籃球架(場)、羽球場、排球場、體操設施、網球場、槌球場、溜冰場、健康步道、棒(壘)球場等及其他相關運動設施。
五、其他經本所核准者。

第 八 條
 

以出資方式認養者,本所應將認養費用收繳入庫,以專款專用方式統籌辦理。

第 九 條
 

認養後由本所徵詢認養者意願,於每盞、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桿或公園適當處所標示認養者名稱,以表彰其熱心公益義行,本所並得視情況,對認養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其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 十 條
 

認養者應善盡責任依約履行,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接受本所之監督與輔導。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97年06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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