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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有路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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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4年06月12日
  • 發布單位 公管所
  • 瀏覽數 2

 

臺東縣臺東市公有路燈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5月21日東市行字第0970012667號令發佈
中華民國97年06月0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06月12日東市行字第1030018901號令修正公部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改善本市夜間照明、維護公共安全,提 昇居住環境品質,並有效控管路燈總量之成長,加強維護管理工作, 避免資源浪費及公器私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燈」(以下簡稱路燈)係指本所裝設或其他機關裝設委由本所管理之公共照明設備。
本辦法所稱路燈管理,係指本市路燈之「裝設」、「換裝」、「遷移」、「廢除」、「維修」、「清查盤點」及「懸掛廣告物」等之管理工作 及申請作業。

第 三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東市公所,管理單位為公園路燈管理所。

第 四 條
 

路燈管理所須經費,由本所依法編列預算執行或申請相關機關經費補助辦理之。

第 五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及一般民眾為路燈之「裝設」、「換裝」、「遷移」或「廢除」等應填具本所制定之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路燈以裝設於本所自備燈桿為原則,附掛於台灣電力公司電桿為輔,但不得附掛於民宅或其他私有設施上,以免影響公共安全。
路燈樣式由本所視路況需求及場地現況選用之。

第 七 條
 

為避免資源浪費,路燈設置不得過於密集,路燈裝設間距依下列各款標準設置:
一、主要及次要道路:路寬15米(含)以上幹道,裝設400瓦以下鈉光燈或相同照度之節能燈具,每35~45公尺設置一盞。
二、市區街道、巷、弄:路寬15米以下道路,可裝設200瓦以下水銀燈或鈉光燈(間距每40~50公尺設置一盞)或相同照度之節能燈具(間距每35~50公尺設置一盞)。
三、非市區道路(村里聯絡道、農路、產業道路):裝設100瓦以下水銀燈或相同照度之節能燈具,並考量農作物生長情形佈設燈距應以每50公尺以上間距設置一盞。
四、公園、綠地、停車場及其他廣場或風景特定區,依個別情況設置之。各級道路叉路口、彎道處及其他交通安全堪虞之處所得視需要增加 設置路燈,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第 八 條
 

「裝設」、「換裝」及「維修」路燈原則:
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道路開闢時,得同時配合裝設路燈。
二、現有巷道得配合現況需求裝設路燈。
三、裝設路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之私設通路、農水路或防汛道路等,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及台電可供給電源且經地權單位或個人同意者,得裝設之。
四、新成立社區道路其屬合法編為路、街、巷、弄之道路並供公眾通行者,得同意裝設。
五、建築廠商或相關私有單位自費裝設公共路燈捐獻給本所者,應提出該路燈裝設位置、數量(本所可依現況酌予增減路燈數量)、線路圖、 燈具廠牌型號(其燈具及照明瓦數須與本所型式相符)、切結書及繳交台電公司相關線補費用,再函送本所同意後始完成捐獻等手續;惟前揭捐獻自費裝設公共路燈位置不可為封閉性之社區道路,須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始得納入本辦法。
六、非本所權責裝設之路燈(公路總局、營建署及上級單位等)不適用本辦法。惟其依規定交由本所養護者,應於台電檢驗合格及送電後,檢附相關文件圖說辦理移交接管,經會勘核定後始納入養護。
七、其它非屬上述情形而需裝設、換裝及維修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九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得申請裝設路燈:
一、台灣電力公司電桿附掛有隔離開關、變壓器及熔絲鍊者。
二、有影響台電公司綫路維修操作者。
三、私有土地、農場、庭院、廣場、封閉性社區中庭、通道、私有車道及其他非無償供公眾使用之場所等。
四、無法提供無償土地同意書供架設燈桿者。
五、與本辦法第七條牴觸者。

第 十 條
 

民眾因新建或改建房舍及其他新事由造成原有路燈(含開關箱)影響進出交通、營業動線或公共安全者得填具申請書向本所申請路燈遷移,原設置點及遷移地點若屬道路或其他公用土地,申請者須繳交路燈(含開關箱)遷移費用每盞(座)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遷移地點若非屬公 用 土地,申請人需取得無償土地同意書供架設燈桿,否則不予受理。

第 十一 條
 

已設置之路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主動拆遷或廢除。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所規定情形之過度密集路燈。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各款所規定情形之舊有路燈。
三、經政府公告廢道之舊有路燈。
四、民眾私設於公有道路及場所之照明,有影響交通及公共安全或破壞街道景觀者。
路燈拆遷或廢除所需經費由本所視財源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第 十二 條
 

路燈故障之申請維修,由本所各里辦公處協助查報至管理單位通知承攬廠商巡迴維修。
一般民眾發現路燈故障可向本所服務台申請,或以電話 或透過本所電腦網站申報維修。
維修過程發現有綫路漏電或電桿腐蝕、傾倒有安全之虞者,應作緊急維修處置,其不屬本所維護範圍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第 十三 條
 

本市轄內所有路燈應予分區分類統一編號懸掛號碼牌並列冊建檔,以利管理及清點。
路燈維修承商應按日填寫維修紀錄以備查察及統計分析用途,若有損壞頻率過高者,應予以汰換。

第 十四 條
 

路燈之管理維護為本所之權責,禁止其他單位、團體或個人從事下列之行為,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究責。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裝路燈。
二、擅自於路燈上懸掛各種標牌、廣告、宣傳品和栓繩掛物。
三、擅自於路燈上架設通信線(纜)、電力線纜或安裝其它設施。
四、隨意接用道路照明電源。
五、於路燈處傾倒含有腐蝕性之物質及垃圾。
六、於路燈周圍堆放雜物或阻礙照明。
七、於路燈附近挖坑取土。
八、損毀或偷盜路燈設備。
九、其它損壞路燈的行為。

第 十五 條
 

路燈附近的路樹距帶電體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對不符要求之樹木,須由各路樹主管機關修剪或庭園樹木所有權人修剪。
前項因自然災害等 不可抗力致使路樹或私人所有庭園樹木危及路燈安全者,本所將逕行修剪,於事後知會路樹主管機關或庭園樹木所有權人。

第 十六 條
 

路燈桿上懸掛廣告旗幟之收費及取締等相關規範由本所另行訂定及執行之。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所需之各類申請表件,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電業法、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自97年06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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