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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已結案 填寫日期2016-02-17
案件編號10502170001 查報類別環境髒亂
主旨新園里-中興路
內容

立委選舉已於1/16結束,根據相關規定如下: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至第5項:「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違反第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選舉完迄今已一個月,但位於更生路及中興路交叉口,匯豐汽車服務中心旁牆面,及中興路二段往知本方向,下馬蘭橋處,仍掛有信心希望聯盟的巨型立委政黨票看板,嚴重影響市容,不知是否為相關承辦單位麻木不仁視而不見,請盡速開罰並清除,以維市容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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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科室 公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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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於105.03.04回覆。

本案經現場勘查,看版懸掛處非本所管轄範圍,本所轉知該政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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