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衛生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5月25日FDA食字第1121301347號函,
重申「使用特定魚種為品名之相關產品標示」,
「圓鱈、扁鱈」未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 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特定魚種標示文宣」詳如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