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部公告(112年10月24日農防字第1121472507號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動物用藥稽查及抽樣檢查事項(對象為禽畜養殖業者與飼料製造業者),
請轄內畜牧場配合該會畜牧場動物用藥監測採樣工作,
妨礙、規避或拒絕該會執行旨揭公務者,經於現場作成紀錄後,
由防檢署移送本縣動物防疫所,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同時由本縣動物防疫所協助完成用藥監測採樣工作。
公告詳如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