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經濟部於110年2月8日預告修正之「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草案公告影本及相關資料。
二、倘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洽詢經濟部水利署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