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臺東市立幼兒園
108學年度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情形者。
(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與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一)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二)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
1、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101年1月1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
2、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101年1月1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教保員,其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再任職幼兒園並擔任教保員,得由服務之幼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參、甄選類別、名額及代理期間
甄選類別 |
性質 |
錄取名額 |
服務內容 |
備註 |
契約進用 |
代理教保員 |
正取1名 |
幼兒園教學及保育服務、課後留園及協助其他交辦工作 |
辦理課後留園 |
一、代理期間:108年8月19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 二、甄試結果正取者於108年8月19日上午9:00時之前完成報到,未到以備取者遞補,正取者不得異議。 |
肆、報名方式、時間、地點及程序
一、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間: 108年8月13日(二)早上8時至中午12時前截止。報名表請自行下載列印。
三、報名地點:臺東縣臺東市立幼兒園(臺東市寶桑路12號)
(有任何問題,詢問請撥打089-320257轉11陳美娘代理園長)
四、報名程序及檢附表件:
(一)填具報名表、准考證。
(二)照片兩張(本人最近3個月2吋半身脫帽照片兩張,黏貼於報名表、准考證)。
(三)繳驗學、經歷及資格證件: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身分證正本,另自行影印1份裝訂成冊,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園備查。
(四)請準備個人簡歷乙份,A4直式橫打不超過2頁,供考評委員參考(共5份)。
(五)男性另須繳驗退伍令或無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不予受理),正本驗畢發還,另自行影印12份留園備查。
(六)繳交切結書。
(七) 繳交委託書(無則免)。
伍、甄選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方式:
日期 |
試教 |
口試 |
錄取標準 |
|||
試教主題 |
配分比例 |
試教時間 |
配分比例 |
口試時間 |
||
108年 |
題目自訂;檢附教案5份 |
60% |
每人 |
40% |
每人 |
1.總成績採計試教及口試成績之總和,依成績高低錄取。 2.甄選方式中有一項低於79分者,不予錄取。 3.若總分同分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錄取;若二項成績同分時,依本園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甄試時間:108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8時40分至9時10分辦理報到,逾時視同放棄,上午9:30時開始甄試。
(二)甄試地點:臺東市立幼兒園。
陸、榜示時間:108年8月16日(星期五)下午5時,公告於臺東市公所網站。
柒、待遇: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捌、錄取報到
一、甄選錄取人員,應依通知規定期限至本園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候用人員依序遞補,候用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1月31日止,。
二、本次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之進用時間自108年8月19日或實際到職日至109年1月31日止(如代理原因消失時,代理人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甄選錄取人員於報到後30日以內應繳交公立或區域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B肝檢查)、3個月內(108年5月19日至108年8月18日)警察局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須自行申請)等文件、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之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證明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研習及相關教保研習。
玖、附則
考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宣布停止上班時(不含停止上課),考試日期順延1日,不另行通知。
拾、附錄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12 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
人以上後,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
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前項經免職、解聘或解僱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之條件者,
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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