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1年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轉(契)作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登記。
依據:111年度「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申報需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及農會或銀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一)申報人為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三個月內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申報人非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影本或耕作協議書等可證明具土地使用權之文件和三個月內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土地為非全部持有者需檢附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及分耕位置圖(可用地籍圖來畫分持分位置)。
二、申報日期:自111年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逾時不受理。
三、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轉(契)作獎勵申報的農地需
符合下列條件:
(一)83至92年期間有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申報合格登記有案;或於83年至85年期間有一年當期作種植保價收購雜糧申報合格登記有案;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者。
(二)若實際種植情形與申報項目或申報面積不符時,應於勘查期前帶申報人印章至本所辦理更正。
(三)需種植轉(契)作獎勵規定項目內的農作物才符合獎勵補助的申請。
(四)請於2月底前種植申報的作物(含休耕的綠肥作物:太陽麻、田菁等)避免勘查期作物還未長出,若經勘查未種植或未扣除非耕作面積者,就未種植及未扣除非耕作面積無本期作獎勵金,申報不符者當期作無獎勵金;並將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資格。
(五)承租台糖公司土地或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如河川地自編地號)的土地不得申辦。
(六)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者,於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要有一個期作有申報復耕且勘查結果合格,才能申辦。承租公有地和公營事業之土地不符申辦條件。
(七)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全年兩期作申報的面積上限為三公頃(3甲地),同一筆農地在同一年度僅限申報一期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
(八)申報契作作物需另檢附與契作業者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請依公所公告版本繕寫)。
1、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需另附廠商之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2、採種牧草及青割玉米之契作廠商需另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四、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申報的土地需符合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
五、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一)基期年農地種植非獎勵作物、種植轉(契)作作物但不領取補貼;或未具基期年資格之期作確實有種植作物,次年或下一期作有要申報生產環境維護(休耕),則當期作需申報自行復耕以確認復耕面積。
(二)登記申報項目包含:水稻、雜糧、果樹、蔬菜、花卉(景觀作物除外)、其他(藥用、特用作物及苗木(圃)等六大類。
六、《注意事項》:
(一)農地基期年認定資格有疑義,耕作經營權、繼承權、土地重測糾紛等私權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將暫停受理,俟相關問題釐清後即可恢復受理申辦。
(二)自111年1月3日至2月11日止,申請人可選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一年兩期作之申報需在同一個鄉鎮市區辦理)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七、各地區下鄉受理時程:上午9:00-12:00,下午01:30-04:00(其餘時間請至本所經建課6號櫃台辦理)。
(一)臺東地區農會知本辦事處:111年1月4日(星期二)至1月5日(星期三),受理知本、建 和、建農、建興、建業里農戶申請。
(二)臺東地區農會推廣股:111年1月6日(星期四)至1月7日(星期五),受理南王、卑 南、岩灣、南榮、富岡、富豐里農戶申請。
(三)臺東地區農會豐里辦事處:111年1月11日(星期二)至1月12日(星期三),受理豐源、豐里、 豐谷、康樂、永樂里農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