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農友、農民團體籌組及持續參與國產雜糧集團產區意願,農糧署針對旨揭規範修訂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 增加農產行或經農糧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作為營運主體。
(二) 滾動檢討產業需求與實際申請情形,刪除「臺灣藜」經營品項。
(三) 為利營運主體有效使用契作及擴大規模獎勵金,刪除原列建議獎勵金使用項目(如統一購藥費用、肥料費、種苗費及行銷宣傳費等),相關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另併同修正請款檢附文件,應包括領款收據、集團產區土地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 為因應集團產區轉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需求,原訂營運主體及契作農戶須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部分,增加認可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時數。
(五) 包裝標示補助應請營運主體於核銷時檢附包裝外袋、印製費用發票或收據、上架地點與照片
(六) 新增「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明列計畫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事項(如:依計畫規定支用補助款、誠實提供文件資料及接受查核等)。
(七) 另集團產區自主送檢工作,為配合作物生長採收時期,改由營運主體適時辦理送檢,以確保產品品質安全。
- 請有意申請雜糧集團產區之營運主體,於本(110)年3月31日前至「契作雜糧及特色作物集團產區系統(http://cropgroups.afa.gov.tw)」完成本年度計畫登錄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送縣政府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