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電影、電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並鼓勵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歷史、
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自100年起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內容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1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補助項目及申請者資格:
1.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2.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依中華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
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3.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同第2點。
4.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5.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6.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應編列自籌款。補助金額自新臺幣60萬至300萬元。(詳本要點第6、7點)
三、為利審查委員了解申請者紀錄片製作及音樂錄製之創作風格,故申請補助項目為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者,請檢附該紀錄片三至五分鐘
樣帶或片花,或十分鐘以上之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申請補助項目為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者,請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
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併同申請應備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本要點相關規定及申請應備文件格式,可至本會網站(www.a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