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作業期程:
一、各項措施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辦理,明年申報期間為1月3日起至2月11日止,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宣導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高雄市及屏東縣: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7月1日至7月31日。
宣導項目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