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之起訖日期:
申請人應以年度為單位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備妥下列書表及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公所 提 出申請 。
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申請本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始得申請本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本府核 換 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 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五年內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尚未全部清償者。
五、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一)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 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 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申辦方式:
身心障礙者或其委託人,得填(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 直系親屬三個月內 之戶籍 謄本或 戶口名簿 。
(三)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各類 財稅 資料 或 低 中低 收入戶證明 。
(四) 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五) 申請人本人 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 房屋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前一年貸款明細影本 。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 貸款餘額證明 書 。
(七)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