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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領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二)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如 300 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專案) 等 。
(三)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 租賃房屋座落於本縣轄區內。
(六)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
身心障礙者或 其 委託人 ,得填 檢 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全戶各類財稅資料 。
(五)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六)合法房屋證明及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如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使用執照、房屋建物騰本等)影本 。
(七)租賃契約書影本 。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