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市公所災害及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東市社字第1100009640號訂定
| 一、 |
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核發本市市民因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重傷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之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所稱慰問對象係指設籍臺東市市民: (一)死亡慰問:因災害、意外事故致死亡者。 (二)重傷慰問:因災害、意外事故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 (三)生活慰問:因災害、意外事故事件發生,致家戶內陷困影響生活者,經由本所專案簽准。 所稱災害係指水、火、風、地震等不可抗力肇因之天然災害;所稱意外事故係因交通事故、溺水、工作或重大公安事故所生意外者。 |
| 三、 |
本要點慰問金核發標準及給付方式如下: (一)死亡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五仟元整。 (二)重傷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二仟元整。 (三)生活慰問:每戶發給新臺幣三仟元整,最高補助五仟元整為限。 對急迫性個案,本所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由零用金先行發放慰問金。 慰問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暨臺東縣急難救助金核發辦法規定核予救助;臺東縣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
| 四、 |
申請人申請本慰問金,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於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死亡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二)重傷慰問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醫療診斷證明書。 3.災害、意外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火災證明、職災或僱主證明、車禍報案資料、新聞報導或現場照片)。 |
| 五、 |
慰問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慰問,具領人順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二)重傷或生活慰問,由本人或委託前款所定之親屬具領。 |
| 六、 |
本要點實施經費:由本所社會救濟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
| 《下載附件申請表【PDF檔】【DOC檔】【ODT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