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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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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 發布單位 政風室
  • 瀏覽數 3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東市政字第110002474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下稱本所)為規範拾得遺失物,及本所依民法第807條第2項取得所有權之物品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所人員或民眾於本所經管區域範圍內拾得,及經臺東縣警察局公告期限內無人領取之遺失物,依本要點規定處理。

所稱經管區域範圍,係指本所廳舍建築體暨附連圍繞土地。

第 三 條
 

遺失物受理登記、公告招領及發還處理程序:

(一)本所人員或民眾拾得遺失物時,應於當日送交本所服務台;如係於夜間或假日拾得,應於次一上班日送交。

(二)服務台人員接獲本所人員或民眾送交遺失物時,應立即與拾得人(或送交人)清點拾得物內容,並填寫「受理拾得遺失物登記表」(附表一),註記拾得物、時間、地點、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三)遺失物為現金者,應以現金袋或信封袋密封;遺失物性質屬易腐壞者,得逕行銷毀或拋棄。

(四)完成遺失物登記作業後,如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身分時,應儘速通知其領回;無法知悉者,應將遺失物保管於服務台失物招領箱;政風室應於每月28日前清點當月遺失物,並將遺失物清冊於本所網站及1樓公佈欄公告招領,招領期間為6個月。

(五)有受領權之人請求認領遺失物時,應攜帶身分證或足資辨識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服務台領取遺失物,經核對其身分無誤並填寫「遺失物領據」(附表二)後,予以發還。

第 四 條
 

依照民法807條第2項,由本所取得所有權者,或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之拾得民眾聲明放棄所有權者,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遺失物為現金者,由政風室簽辦移由財政課及主計室依程序辦理入帳;如為外幣現金或其他得兌換為現金之有價證券,應另行兌換為新臺幣後辦理入帳;無法兌換者,由財政課統籌保管。

(二)遺失物為手機、電腦及其他可能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者,由政風室簽辦移請本所清潔隊銷毀,不得變賣或提供公用。

(三)遺失物屬上開二款所述以外物品者,由政風室簽辦移請行政室依財產或物品性質變賣或登帳列為公用物品管理;變賣有困難或不適合供公用者,移請本所清潔隊銷毀。

第 五 條
 

政風室應對本所保管遺失物進行不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備查。

第 六 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 七 條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受理拾得遺失物登記表

附表二:遺失物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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