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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市殯葬管理所受理殯葬業者申請使用本市立殯葬設施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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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 殯葬所
  • 瀏覽數 3

 

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所受理殯葬業者申請使用本市立殯葬設施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制定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東市行字第1030018902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2年10日東市行字第1100041679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依法設立且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加入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之葬儀業者。

        第二章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條
 

申使用本市立各項殯葬設施,需先完成申請及繳費手續。
本所殯葬園區禁止懸掛傳統輓額。
大禮堂外如需增設棚架延伸使用範圍,請向殯葬管理所申請經核定並繳交清潔費,始准於規定區域內增設棚架。
為便利業者告別式場佈置作業,業者得向本所申請提前佈置禮堂,開放提前佈置時間為告別式前一日下午二時以後,本所視禮堂當日使用情形審核申請案。各禮堂(廳)須於告別式結束後兩小時內恢復原狀。
除禮堂以外之室內外空間嚴禁舉辦法會及告別儀式。
停棺室前方以搭設一頂歐帳(3m*3m*3m)為限。
靈堂、停棺室及各禮堂(廳)嚴禁使用非必要之電器用品。

第 四 條
 

使用本市立各項殯葬設施,不得毀損或遺失,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五 條
 

不得假借本所名義向喪家索取紅包或其他餽贈。不得贈與本所工作人員紅包或其他餽贈。

第 六 條
 

嚴禁於殯葬園區內撒放冥紙或燃放炮竹,並保持使用場所之清潔。

第 七 條
 

紙錢、紙紮物品應於焚燒爐內焚化,不得堆置於戶外燃燒。亡者遺物及可能產生有毒氣體之物品不得燃燒。

第 八 條
 

殯葬園區嚴禁傾倒或掩埋垃圾。

第 九 條
 

喪葬儀式應控制音量,不得超出環保標準值。火化場、靈堂與停棺室誦經時嚴禁使用電子擴音器材且不得影響其他使用者。

第 十 條
 

申豎靈堂不得擺設收付桌、花圈花籃等大型花藝品及裝置品。

第 十一 條
 

土葬區撿骨後,所挖掘之土堆、破碎墓碑及廢棺等,應外運處理或回填墓穴內。
 

        第三章    附          則
第 十二 條
 

使殯葬業者如違反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本要點之規定者,經告誡仍未改善者,均計違規一次,並以公文方式通知。

第 十三 條
 

累計違規達三次或單次情節重大者,殯葬管理所於檢據事證陳報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裁決後,停止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權處罰,停權日之起訖時間於通知公文內詳載。
如有以下情形者,將視為情節重大:違反殯葬條例者;違反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者;違反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者;違反本要點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者。

第 十四 條
 

公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本要點施行後,得隨時增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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