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字級
    • 大
    • 中
    • 小
  • 搜尋

臺東市公所全球資訊網 臺東市公所全球資訊網

  • 認識臺東
    • 細說台東
    • 歷史沿革
    • 轄區介紹
    • 觀光旅遊
  • 機關介紹
    • 市長專欄
    • 組織職掌
    • 施政目標
  • 訊息公告
    • 最新消息
    • 公告宣導
    • 活動訊息
    • 人事徵才
    • 施工訊息
    • 活動花絮
    • 影音專區
  • 便民服務
    • 網路查報
    • 常用服務電話
    • 里民服務
    • 網網相連
    • 常見問題及答覆
  • 業務專區
    • 民政與兵役業務
    • 財稅業務
    • 農林漁牧工商業務
    • 工程與都計業務
    • 社會福利業務
    • 原住民業務
    • 環境清潔業務
    • 公園路燈業務
    • 殯葬業務
    • 一般行政業務
    • 人事業務
    • 主計業務
    • 政風業務
    • 幼兒托育業務
  • 交流園地
    • 市長信箱
    • 陳情與建議
    • 市長臉書
    • 機關臉書
  • 資訊公開
    • 本所法規查詢
    •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
    • 施政計畫報告
    • 統計年報
    • 預算決算公開
    • 市務會議
    • 防災資訊
    • 國小學區查詢
    • 火化查詢
    • 公共債務公開
    • 補助及利衝法公開專區
    • 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
    • 出國報告專區

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1. 首頁
  2. 資訊公開
  3. 本所法規查詢

資訊公開

  • 本所法規查詢
  •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
  • 施政計畫報告
  • 統計年報
  • 預算決算公開
  • 市務會議
  • 防災資訊
  • 國小學區查詢
  • 火化查詢
  • 公共債務公開
  • 補助及利衝法公開專區
  • 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
  • 出國報告專區
:::
                 
  • 發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 殯葬所
  • 瀏覽數 2

 

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0東市民字第一三五0七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0東市民字第二五八五二號令修正發布七條條文及增訂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九二東市行政字第二二四五二號令修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東市行政字第0九三000二七九六號令修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東市行字第0九五00一九九八一號令修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東市行字第一0000一七三七九號令修定第10條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東市行字第1030036852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東市行字第1100041665C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臺東縣臺東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東縣臺東市立(以下簡稱本市立)公墓、火化場、納骨堂、殯儀館、多元環保葬區等各項設施由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負責管理及維護。

        第二章    公        墓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本市立公園化公墓及多元環保葬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申請人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一份,向本所填具「墓地使用申請書」並繳納使用規費後,據以申請核發「埋葬許可證」,非經本所核發「埋葬許可證」者不得收葬。

二、營葬時應向公墓管理員出示埋葬許可證,按申請之墓區及墓號使用。

三、同一死亡者以申請使用一墓基為限,不得申請兩墓基合併使用。

四、使用土葬設施應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自埋葬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保證金核退。如有違反規定、毀損公物時,於保證金內抵扣之,不足者依法追繳。

五、使用多元化環保葬區應檢附死亡證明及火化證明各一份向本所申請並繳納費用,經本所核發使用許可證後始可於指定地點內挖鑿穴位,植存骨灰或以符合環保標章之容器裝載骨灰埋入地面下至少四十五公分,覆土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

第 四 條
 

使用本市立之各項殯葬設施應繳納規費。如符合免收條件或經本所核准者,其骨灰(骸)應放置於納骨塔櫃位最上層或最下層。但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營葬時不得破壞墓園內任何設施,折損花木,亦不得毀損他人墳墓,違者應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第三章    火    化    場
第 六 條
 

使用本市立火化場設備者,應於火化前一日前檢附死亡證明向本所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後取得火化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始得火化。前項申請書由本所免費供應。如遇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於本市立火化場火化後,骨灰如需進入本市立納骨堂放置並於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依照火化收費標準減免二分之一使用費用。

第 八 條
 

如逾火化時刻三十分鐘以上或遇火化爐發生故障時,火化時刻得由本所另行安排,家屬不得異議。

第 九 條
 

遺體火化後,限於規定時間內裝罐,骨灰點交其家屬領回,逾時由本所處理,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四章    納    骨    堂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本市立納骨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書、火化證明或遷葬證明向本所申請使用納骨堂,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使用許可證提交管理人員按申請納骨堂樓層及選定位置,始得進堂安置。

二、納骨堂限於放置骨灰或骨骸罐不得放置靈位牌。

三、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不得燃燒香燭、紙錢等,以維護安全。

四、骨灰進塔後,如欲更換塔位者,應繳納手續費後始可更換;手續費以欲放置之納骨櫃位費用二分之一計算;更換至另一市立納骨塔櫃位者,減徵使用費新台幣壹萬元;原放置於地下室者,需補足差額後,始可更換。本手續費或減徵費用不搭配其他優惠措施。

五、本市立納骨塔櫃位提供使用權供市民使用,期限為50年,產權為本所。

第 十一 條
 

使用夫妻櫃位可先以一位往生者登記繳費(兩位),將來合放時,需提出死亡證明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即可安放。
 

        第五章    殯    儀    館
第 十二 條
 

使用本市立殯儀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館內不得喧嘩鬧事,應保持莊嚴肅靜。

二、使用殯儀館各項設施,應由喪家提出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三、喪家或有關人員應會同館方人員詳查遺體有無毀損或遺物。

四、遺體冷凍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五、停棺室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超過日數加倍收費。

六、免費或減半收費者,使用冷凍室、停棺室以十日為限。但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不在此限。

七、租用禮廳應嚴守許可時間,不得藉故拖延,否則停止使用權;在申請時間內,始得移棺至祭堂。

八、禮廳佈置應莊嚴肅穆,不得擅自更改禮廳設施,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

九、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每節為三小時,七時至十時、十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六時各為一節,如下一節無人使用,可延長使用,每延一小時加收使用費。

        第六章    管          理
第 十三 條
 

本市立各項殯葬設施得報經臺東縣政府核准後約僱管理員一至五人,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墓園及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墓園之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依據本所核發之「墓地使用許可證」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埋葬造墓,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方向,超出使用面積、變更墓型等事項。

四、火化場設備使用管理維護事項。

五、納骨堂使用管理維護事項。

六、殯儀館、禮廳、停棺室使用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上級人員之交辦事項。

為完成上列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僱用臨時工人。

第 十四 條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設置登記簿永久存放,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營葬或存放日期。

三、受葬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墓主或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及其與受葬者之關係。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第 十五 條
 

公墓內棺柩或屍體,非經本所核准不得起掘。

第 十六 條
 

本市立殯葬管理所應於每年年度前,將公墓管理情形報經本所轉報臺東縣政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十七 條
 

本市立各項殯葬設施範圍內嚴禁一切不法情事,如盜墓、傾倒垃圾等,違者依法辦理。

第 十八 條
 

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得視實際情形拒絕其使用及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友善列印 回上頁 上一筆 下一筆
展開

認識臺東

  • 細說台東
  • 歷史沿革
  • 轄區介紹
  • 觀光旅遊

便民服務

  • 網路查報
  • 常用服務電話
  • 里民服務
  • 網網相連
  • 常見問題及答覆

業務專區

  • 民政與兵役業務
  • 財稅業務
  • 農林漁牧工商業務
  • 工程與都計業務
  • 社會福利業務
  • 原住民業務
  • 環境清潔業務
  • 公園路燈業務
  • 殯葬業務
  • 一般行政業務
  • 人事業務
  • 主計業務
  • 政風業務
  • 幼兒托育業務

交流園地

  • 市長信箱
  • 陳情與建議
  • 市長臉書
  • 機關臉書

資訊公開

  • 本所法規查詢
  •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
  • 施政計畫報告
  • 統計年報
  • 預算決算公開
  • 市務會議
  • 防災資訊
  • 國小學區查詢
  • 火化查詢
  • 公共債務公開
  • 補助及利衝法公開專區
  • 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
  • 出國報告專區
網站導覽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市公所位置圖
頁尾Logo

公所地址: 95043臺東市博愛路365號 總機電話: (089)325301 市政信箱:ttcity@ttc.taitung.gov.tw

Copyright © 2026 臺東市公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回標題 回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