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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園道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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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 發布單位 公管所
  • 瀏覽數 2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園道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6 日東市行字第 1070004684 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東市公字第 1130004872 號函函頒修正第三點條文

     
  一、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臺東市園道、綠地植栽維護及場地使用管理,提供市民良好休閒活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有關園道業務由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為管理單位。

  三、

本市園道內植栽維護依臺東縣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暨臺東市公園及園道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四、

借用園道者,應於使用前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辦理借用手續,每次借用期間以三日為限。活動申請順序以政府機關及學校為優先。

  五、

借用園道者應繳納場地費用如下:

(一)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使用費:每日新臺幣貳仟元整。

如為政府機關及學校借用,免收使用費,但辦理園遊會性質或設置攤商販售商品,仍應繳交使用費。借用單位如因故須改期或取消者,應於使用前七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六、

借用園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將所借用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滿後六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園道內禁止設置廣告物或招牌。
(五)借用期間,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六)有關借用場地,若有使用水、電力需求,借用單位請自備,本所均不提供。
(七)接受本所管理人員之監督及指導。

  七、

借用期間如有違反第六點規定情事者,本所得隨時停止借用並沒入保證金。

  八、

借用者如有損壞設施或損害植栽等情形,應於三日內修復。若未修復者,本所得自行修復,並自保證金扣除。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為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營利行為者。
(四)活動性質有損害園道設施或植栽之虞者。
(五)婚、喪、喜、慶等及各項類似宴客活動。
(六)活動(含集會及遊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七)借用園道違反第六點規定有案者。

  十、

因重大事件或借用單位因改期致撞期,而無法借用場地者,本所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但已使用之日仍應繳交使用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借用期間場地清潔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或委託清潔公司辦理,並經本所派員查驗合格後,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二、

本要點經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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