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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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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 發布單位 清潔隊
  • 瀏覽數 5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臺東市公所東市清字第1110029776號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1、42、43 條規定,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本隊清潔人員(含臨時人員)及相關事項全體人員應切實遵行。

第

二

條


 

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本隊清潔人員(含臨時人員);本守則所稱安全衛生人員,係本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所設置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人員。

 

 

 

 

第二章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

三

條


 

本隊設安全衛生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每 3 個月查核駕駛之駕駛執照狀態,並將查核結果簽核備查。

九、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一、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隊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遵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三、每日勤前教育。

四、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五、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六、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七、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八、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九、現場管理幹部應負監督現場作業人員穿戴防護具之責任。

十、其他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五

條


 

為本守則之確實執行、劃分各級人員職責如下:

一、隊長之職責

(一)督導及規劃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以符合安全標準。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業環境。

(三)督導及規劃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

(四)督導及規劃隊職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提供安全衛生管理建議。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車輛駕駛之職責﹕

(一)車輛加油時引擎應確實熄火才可加油。

(二)駕駛或車輛保管人,於每日出車前 30 分鐘,應確實檢查三油三水(三油:機油、剎車油、燃料油,三水:水箱水、雨刷水、電池水),並注意以下檢查項目:

1、昨日或上次用車時有異常的地方。

2、打開引擎檢查口檢查潤滑油量、冷卻水量、風扇皮帶的張緊度及損傷、水箱及水箱軟管有無漏水或損傷。

3、坐在駕駛座上,檢查制動液量、制動踏板的行程、手制動拉桿行程、反光鏡(角度、清潔度)、燃油量。

4、繞車一周,檢查燈火類的點燈、點滅及損傷,反射器、車牌有無損傷及污染。

5、檢查輪胎之空氣壓、龜裂、損傷磨損以及除去夾在輪胎上之石子等,再查看磨剩下的胎紋深度。

(三)遇有突發狀況應及時呈報單位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處理。

(四)車輛每日出車前作業檢點表及每季(每 3 個月)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定期檢查表,應每月、每 3 個月,於月底確實記錄,並交由職員核章後,轉由安全衛生人員彙整備檢,填報不實或未繳回者依法論處。

(五)所有車輛填報定期保養維修表,內容務必據實填寫詳細(包括編號、里程數、進廠日期、故障原因、姓名)。

(六)車輛未依規定定期保養者依法論處。

(七)駕駛因執行勤務作業中,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者,依情節輕重論處。

(八)作業時應穿著整齊服裝,服裝儀容要整齊。

(九)駕駛員應下車協助注意交運垃圾民眾及車輛安全。

(十) 作業中嚴禁吸菸、吃檳榔。

(十一)各駕駛應持有與駕駛車輛等級相符或更高等級之職業駕駛執照,並應隨時注意其駕駛執照之審驗日期,於到期日前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重新審驗事宜。

(十二)作業車輛行駛中,駕駛須扣好安全帶並注意車速,隨車隊員必須並坐於副駕駛座位,並扣好安全帶,禁止人員攀附於車廂或車頂外。

三、隊員隊員之職責﹕

(一) 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義務。

 (二)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三)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計畫之義務。

 (四)服從與遵從市長、隊長及各級主管人員之指示。

 (五)立即報告一切事故與傷害。

 (六)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時要知道本身之任務。

 (七)遵守安全衛生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八)遵守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使用一切安全衛生護具與設備。

第

六

條


 

其他機械及現場作業人員之權責:。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依權責逕行處理並(或)報告上級主管。

二、恪遵本守則及其它安全作業標準有關規定。

三、應遵照規定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受僱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並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及遵守健康管理。

六、未具備合格操作人員資格者,不得擅自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

七

條


 

現場工作所使用之各項機械、設備、器具等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並應每月切實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馬達電源電動開關、切換開關、電源線等有無破損或漏電之情事。

二、動力傳動帶、轉輪、飛輪、齒輪、轉軸等有無鬆弛、脫落等不正常運轉之情事。

三、動力馬達運轉有無順暢、過熱或異聲現象之情事。

另清理廢棄物使用之各種車輛機具-密封壓縮垃圾車、傾卸卡車、挖土機、鏟裝機、吊車等各類機具,有關其操作、養護或維修,技術人員或主管人員應予教導正確之操作方法,防止作業危害。。

第

八

條


 

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第

九

條


 

本隊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並訂定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

第

十

條


 

機械、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依照年度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辦理。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之結果,應依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查部分、檢查結果、檢查者姓名、檢查結果實施風險分析,擬定採取改善措施等內容詳加紀錄,並保存 3 年。

第

十一

條


 

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本隊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

十二

條


 

共同守則:

一、作業時應穿著整齊服裝,服裝儀容要整齊。

二、勤務中應確實穿戴反光衣、配戴安全帽(帽帶要扣緊)、安全(雨)鞋、棉紗手套、口罩等安全裝備(特別屬性之單位依其屬性穿戴)。

三、出勤前(中)嚴禁飲酒、行車中嚴禁超速並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四、勤務中不得嚼檳榔、抽菸、使用耳機等情事。

五、於發生意外事故(含車禍)時,必須保持現場完整,同時回報隊長,並撥打 110、119 通報警消單位處理。

六、作業人員要服從管理幹部現場之指揮及督導。

七、未參加勞安講習及健康檢查者(除有特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規定處罰。

八、車輛定點作業中,如有車輛倒車之必要,應由作業人員站於安全處所指揮,協助適當引導。

第

十三

條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隊長。

第

十四

條


 

為防止墜落災害,高處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清潔人員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二、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地面、樓面、牆面開口部分,階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作業,清潔人員有墜落之虞者,應使清潔人員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已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高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四、清除小廣告,高空作業時需配戴符合國家標準之安全掛鉤或安全帶(設備)。

五、施工架之踏板應滿舖,間隙不得超過 3 公分,其四周應設置扶手或護欄。

第

十五

條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二、為調整、修理電氣機械設備時,其開關切斷後,應於開關處掛牌揭示之。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處所,非電氣技術人員不得進入。

四、不宜肩負過長之鐵(鋼、銅、鋁)管、竹梯等長形物接近高壓電氣線路。

五、電氣開關之啟閉應確實,如有加鎖設備,則應於操作後確實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

七、切斷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確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九、於潮濕地帶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十、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十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十二、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接近場所工作,該電路四周應設置絕緣用防護裝置。

第

十六

條


 

廢棄物清除作業規定(含吊車):

一、清潔人員於值勤時應確實穿著反光衣;下雨天穿著雨衣時應外加反光衣(倘雨衣有反光條即可)。

二、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停置於來車方向與人相距十五至二十公尺處,防止車輛衝撞。

三、手推車放置時應將前方反光三角警告標誌面向來車。

四、為防止廢棄物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手足之割刺危害,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手套,穿安全鞋並禁止用腳踩踏。

五、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六、發現地面有滾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之虞時,應予撿拾清除。

七、每日工作時間內,於抵達或離開工作地點途中乘騎機車時,應配戴安全帽。

第

十七

條


 

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規定:

一、清潔人員於值勤時應確實穿著反光衣。

二、車輛行駛中隨車人員確實配戴安全掛鈎,其繩索之長度不可超過車斗之尾門。

三、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滿、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四、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時,應防止其墜落砸傷。

五、以密封壓縮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不得用手推擠垃圾或靠近有捲入危險之位置。

六、作業人員於作業時,如須上下車應使用上下車之腳踏板。

七、吊運廢棄物子車容器前,應先確認手握之處是否滑溜脆斷,提舉之後應防範掉落傷及隨車作業人員。

八、廢棄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應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應依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

九、開關後車門時,人員應站立於側面安全位置,防止廢棄物滑落遭受碰撞或被掩埋之危害。

十、廢棄物清運裝載應依規定,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

十一、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第

十八

條

 

作業車輛安全規定:

一、車輛起行或倒車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

二、作業車輛須於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或下車。

三、作業車輛於運送廢棄物至處理廠(場)時,禁止人員攀附於車廂或車頂外。

四、車輛行駛中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五、行車時應依道路交通車流、實際載重及天候狀況,控制適當速度,不得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

六、車輛停止時應確實上手煞車,停於上下坡道時須注意防止車輛滑動。

七、上下坡路段作業當司機離開駕駛座時應放置止滑車檔於下坡方向之輪前方。

八、作業中車輛靜止時,在後方應放置交通錐以示警作用,若車流量大應由專人至車輛後方指揮交通。

九、車輛因故障檢修停於路肩時,須於適當距離設置車故障之警告標誌。

十、檢查車輛水冷器打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氣或熱水燙傷,需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

十九

條

 

垃圾車進出掩埋場(垃圾堆置場)傾卸作業安全規定:

一、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穿刺等危害之安全鞋及安全帽,身上穿著反光安全衣。

二、清運車輛進入時須依燈光指示,及場區速限行駛,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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