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臺東市公有廣告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東市行字第1030022215號函頒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市區道路路權內公有廣告物,特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申請設置非競選性廣告物,應檢具申請書及圖樣內容等相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採公開方式辦理。
承租本所已設置完成廣告看板之許可規定:
一、申請者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公司行號等為限,以作為廣告行銷宣傳用。
二、申請廣告看板位置係以本所已設置完成之板面為主。
三、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以利本所審查;不足一個月致本所審查作業不及時,本所得不予許可。
四、每座廣告看板出租張貼廣告以一年為限,期滿則需重新申請。
以上各項申請應提供相關聯絡人資料及電話,以利設置期間各事項之聯繫。
廣告紙之製作及維護等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承租期間,申請者應主動定時巡查,如廣告看板有所損壞,申請者應立即改善。致使他人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因懸掛物破壞公物者,由申請者負法律及賠償、修復責任。
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
一、使用廣告看板之費用,以每年每座計新台幣貳萬元計,特殊需求者得提報計畫供本所審核。
二、每座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本所未設置之廣告看板處,經申請者提出設置計畫、地點,送交本所核可後,每座應繳納兩年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廣告看板於許可期限屆滿次日二日內應自行清除完畢,並報請本所勘查屬實且未損壞該廣告看板及週遭相關設施,於三日內向本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若因損壞上開設施時,修復費用由所繳納之保證金中扣除之,倘有不足時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賠償之。申請人或申請單位逾期未清除時,本所將自行另訂時間撤除,其費用每座以伍佰元計並由保證金中扣除,相關之廣告紙將視同廢棄物清理,申請者不得異議。
本辦法各廣告物內容經本所審查無下列情形後始予許可:
一、妨礙市容觀瞻。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社會不安。
三、違反法令規定。
廣告看板維修期間,本所得要求申請者停止張貼廣告使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罰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