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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臺東市市有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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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08年01月24日
  • 發布單位 社會課
  • 瀏覽數 2

 

臺東縣臺東市市有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東市社字第0970002136號修正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東市行字第0930012567號頒定

第 一 條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本市市有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之功能及提升使用效率,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活動中心,係指由本所使用管理之社區活動中心、里活 動中心、原住民多功能活動中心及老人文康中心等市有活動中心。

第 三 條
 

本辦法以所稱活動中心本所社會暨兵役課及原住民行政課為管理聯繫單位,必要時得委託經辦管理。

第 四 條
 

管理單位之委託由本所採公開遴選方式辦理,其委託方式及遴選要點另訂之。

第 五 條  

活動中心之使用及管理受本所指揮、監督及考核。

第 六 條
 

受委託之管理單位,如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經本所通知改善而仍未改善,本所得終止委託。

第 七 條  

委託期間,土地或建物需增建、修建及改建者,應經本所核准始得辦理,並以本所為起造人,且於委託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應併前項建築設備無償辦理點交,若有損毀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一)本所各單位及附屬單位、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等,舉辦有關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

(二)其它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活動。

(三)其他本所核准事項。

第 九 條
 

民間團體或民眾申請使用活動中心各項設備應繳納保證金,並得酌收水電費與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及申請程序由本所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所及附屬機關、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有關村里、社區等各項會議及活動,得優先免費使用社區活動中心,惟仍應依程序向管理單位申請借用,並應負責場地清潔等善後處理。

第 十一 條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管理單位檢查場地、設備、器材等無損壞情事後無息退還。

第 十二 條  

使用團體或使用人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單位之指導。
場地使用後,應於一日內回復原狀交還管理單位。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者,管理單位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本所追償之。

第 十三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予終止,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款項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使用。

(一) 違反法令、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辦理喪葬事宜者。

(四) 活動損及他人或損害建築物安全或有損害之虞者。

(五)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

(六) 侵害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七) 將場地轉讓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八) 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者。

第 十四 條  

申請辦理公益性或娛樂性活動,如需印製收費入場券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第 十五 條  

受本所委託之管理單位應設置專戶及帳簿,記載有關收支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收支報表函報本所核備,前項帳冊及憑證應永久保存。

第 十六 條  

活動中心之盈餘應用於維護、充實活動中心設備及舉辦里鄰活動之費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 十七 條  

本使用管理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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