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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二點五 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 租賃房屋座落於本縣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送交方式:
身心障礙者或 其 委託人 ,得 填檢 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或新式戶口名簿 。
(三)申請人 、配偶及其戶籍內 直系親屬之 全戶各類財稅 資料 及 低 中低 收入戶證明 。
(四)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影本。
(五)載明租賃房屋地址、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
(六)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七)合法房屋證明及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如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使用執照、房屋建物 第二類 騰本等 影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