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人員辦理會計憑證之調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調案單位應敘明調案事由及擬調案之會計憑證資料,簽會主計室,並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可後,填具調案申請單(附件一),載明調案人之姓名、單位、調案事由及相關憑證資料、調案日期等,向主計室提出申請。
(二) 調案人應在會計管理人員陪同下,依主計室排定時間,前往會計憑證保管處所調案。
(三) 依法有權調用會計憑證之機關或單位,調用會計憑證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向主計室辦理借調,並負責稽催之責。
(四) 非經會計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同意拆訂者,應將經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首頁(附件二)。
(五) 調案完成後,應填寫調案紀錄簿(附件三),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調案日期、憑證編號及歸還日期等,並簽名確認。
(六) 會計憑證之調案以與調案人業務有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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