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 |
(一) |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
(二) | 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申請學生名冊,於109年5月6日前(星期三)前函送(紙本發文)將申請表件與學生清冊一併寄(送)達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四、 |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
五、 | 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生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六、 | 旨案要點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