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 |
(一) | 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
(二)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原住民民眾(下稱一般民眾)。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 |
1、 |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2、 |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方式: |
1、 |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至遲於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2、 |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至遲於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
四、 | 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
五、 | 敬請學校及區公所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生或民眾之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六、 | 旨案要點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