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一、 辦理對象之認定基準:申領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83至85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對象,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得申報2次;僅單一期作符合者,得申報1次。申辦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以經公告之農田水利署111年輪值灌區農地為對象;申領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不受基期年資格限制。申報繳交公糧另依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二、 受理申報、補申報期間及地點:全國統一申報期間自本(111)年1月3日至2月11日止,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各縣市補申報期說明如下:(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6月1日至6月30日;(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月15日;(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7月1日至7月31日。另申報種稻農友第1期作可於3月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截止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就實際種植稻作類型(稉、秈、糯)辦理變更。
三、 申報原則:
(一) 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可參考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推薦「在地農友耕作模式」,或依本計畫規定原則,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耕作措施應包含「耕作期間」及「耕作項目」,耕作期間起始日應為本年度各月1日或16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5日或最後一日,且須為連續4個月以上(例:3/1-6/30),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除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不得跨年度外,其餘措施之耕作期間得跨年度(例:9/16-翌年4/15);耕作項目包含繳交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二) 申報繳交公糧稻穀措施者,應敘明繳穀期別,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耕作期間結束日亦不得逾繳穀地該期作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三) 與農會契作硬質玉米之耕作期間,不得超過農會規劃之收購截止日。
(四) 大專業農耕作期間,依據「111年各縣市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轉(契)作期、生產環境維護期」辦理。
四、 111年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僅限辦理第1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4月1日以前,結束日應於5月31日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五、 符合兩個期作基期年資格田區,實施「稻作四選三」政策,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惟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則不受限制。
六、 申請人(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或「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或建立農戶資料檔;另申請人應提供本人帳戶資料以利獎勵金核撥。
七、 獎勵標準: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