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110年6月17日發布施行後,
其第5條附表111年1月1日施行之補助條件修正前後適用疑義,「當申請人於111年1月1日本辦法施行後持有110年開立效期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補助如何受理?」及「申請人於110年12月底檢具相關資料送件申請,審核期限間已至111年1月,是否適用修正前辦法?」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部110年6月17日修正發布本辦法,主要係修正「附表: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名稱為「附表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
附表內容新增「蓄電式(交直流兩用)抽痰機」、「咳嗽(痰)機」補助項目;
修正補助項目之補助條件(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之專科醫師科別、規格或功能規範),
並新增申請「電動拍痰器」、「非蓄電式抽痰機」、「蓄電式(交直流兩用)抽痰機」、「化痰機(噴霧器)」
及「血氧偵測儀(血氧機)」等醫療輔具項目時,其申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收案對象者,
得由該計畫之訪視醫師開具之規定;並調高「雙相陽壓呼吸器(Bi-PAP)」、「壓力衣」A款項至K款項之補助金額。爰本次修正未涉及開立
效期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等程序規定,申請人持有110年開立效期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仍應受理。
(二)至申請人於110年12月底檢具相關資料送件申請,審核期限間已至111年1月,基於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本辦法111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附表之規定。